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高格世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晉陞
- 訴訟代理人
- 周螢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靜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