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林弘祥

  •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嘉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53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被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訴訟代理人 李金星 被   告 卓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