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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

原告
溫健守即永承汽車修配廠
被告
三益氣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靜
被告
洪靜蓮

      張弘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由郭素靜為被告三益氣体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新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同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益氣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解散,有該被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卻未向本院陳報,因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復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由郭素靜以被告清算人之身分而為民事訴訟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

三、本件原定102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2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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