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54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聰文
- 被告
- 萬鐙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在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永春東七路692號邊25M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惟被告積欠民國(下同)100年10、12月份電費共新台幣(下同)6,805 元,屢經催討均無效果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50 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