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 原告
- 賴淑珍
- 被告
- 鈦鴻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9日向被告購買數位國中教學軟體,價款新台幣(下同)60,000元,旋即無法使用,多次通知未得回應,10月間才來查看,將產品所附KEY帶走,未說需要多久,11月10日才寄回;11月29日消費爭議調解時,原告始知每7天需上網連線,否則產品不能使用,原告家中無網路,當初被告銷售人員稱沒有網路還是可以用,未告知必須7天上網驗證的事,原告不會接受這麼不方便的事,提出解約,爰請求返還價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有意願修繕,不可能退原告錢。KEY帶走不需要1個月,是原告不要被告送過去。該產品比起同業已給消費者更好的保障,例如階梯公司須上網連到其官網才能看到教學資料,被告公司只要求至少7天上網認證,目的是防止盜版。產品畫面出現「網路驗證中」,消費者不可能不知道需上網。家中無網路,也可以到便利商店或任何有網路的地方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爭執為:系爭產品需上網驗證,否則無法使用,原告得否據以解除契約?
㈠按買賣標的物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且不具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即屬物之瑕疵。此觀民法第359條第1項、第354條第1項規定甚明。
㈡系爭商品「至少7日需上網驗證是否正版、否則無法使用」,已據兩造所不爭執;且被告之銷售人員到府安裝,自可得悉原告家中並無網路。被告復未證明銷售人員已告知如不上網驗證即無法順利使用;被告謂產品畫面有「網路驗證中」等語,縱屬實在,惟系爭產品為國中英文、數學教學課程(含DVD光碟24片,即英文、數學各6冊,見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尚難要求無特殊背景知識之一般國中生、家長,僅憑「網路驗證中」即了解如不上網連線將無法使用。被告另謂可至便利商店等處上網等語,惟未證明此方式已獲原告同意。而國中生家長花費鉅資購買教學產品,無非盼望子女得以把握有限時間,隨時在家學習,衡情並無可能接受每7日須自備或向他人商借適當設備(即可供插入「key」、可無線上網之桌上型、平板、筆記型電腦等)、前往確可上網之處所驗證產品之不便,本件買賣標的物確有不具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堪以認定,解除契約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原告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應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