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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原告
翰林園管理委員會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坤英
原告
原告
上二人共同 吳瑞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被告
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信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3月31日前就以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並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①100年5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所記載「其他事項討論」之提案資料。

②101年4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

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規約」如何等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請參考同條例第8、10、16、29、37條)?

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範客體係「共用部分」,如何適用於本案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之法定空地?

⑤原告陳坤英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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