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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6號

原告
家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昇
原告
廖淑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幸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立斌
被告
吳薦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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