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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3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2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金波
被告
法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洌
訴訟代理人
范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一行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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