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原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南
訴訟代理人
呂靜宜
被告
新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1年6月至8月間,陸續向原告進貨沙拉油,應收帳款合計新台幣(下同)29萬9330元,被告曾開立面額11萬0600元之支票,用以支付部分貨款,詎料竟未獲兌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29萬9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11月27日(按101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被告,經10日發生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