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
- 原告
- 百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百珊
- 被告
-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即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派克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合約及金錢糾紛,係伊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鄧百珊曾加入被告公司之會員,然原告並非一人公司,公司財產並非鄧百珊一人所有,故被告自不得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1768 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860 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等語,並聲明:本院101 年度司執竹字(應為司執字之誤)第113420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鄧百珊曾與伊訂立分期買賣契約,因鄧百珊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經本院以97年度中小字第136 號確定判決命鄧百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 萬6,000 元後,伊持前開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以98 年 度司執字第41246 號就鄧百珊對原告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移轉命令,詎原告於收受上開扣押移轉命令後,未依法給付扣押款予被告,伊遂向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原告未為異議,被告已取得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自得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5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使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外,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以維持法之安定及私法秩序,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目的。查被告前以:訴外人鄧百珊積欠被告公司買賣價金,經其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就鄧百珊對原告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移轉命令,詎原告收受前開扣押移轉命令後,並未給付被告任何款項等情,以系爭支付命令請求原告給付6 萬1,600 元(包括本金5 萬6,000 元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而系爭支付命令,分別於99年4 月20日及同月23日以原告公司臺中市○區○○街000 巷0 ○0 號住所及原告法定代理人鄧百珊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住所為送達處所,並分別於同年4 月30日及5月3 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原告並未依法異議而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所附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可憑。是依前開說明,該支付命令已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故原告及被告就系爭支付命令債權不得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異之認定。則原告既為系爭確定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提起異議之訴。惟原告所爭執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合約及金錢糾紛等情,均為執行名義成立前已存在事由,原告即無從據以主張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四、從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134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所為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