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呂麗玉
- 當事人簡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5號原 告 簡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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