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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許石慶

  • 原告
    黃詠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6號原 告 黃詠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目前應繳納金額減為 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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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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