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36號
- 原告
- 黃詠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目前應繳納金額減為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