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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 原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原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沛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及新臺幣(下同)32,737元,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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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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