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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告
九隆科技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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