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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柯崑輝
  • 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許維興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法定代理人 許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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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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