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昌宏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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