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64號
- 原告
- 元創力品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岳庭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狀元茶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