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 原告
- 吳瑞雄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