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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告
吳瑞雄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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