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 原告
-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以100年中補字第17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因逾期本見補繳,本院再於100年11月29日以中院彥中間民強100中補字第1735號函請提出該起訴事件之裁判費收據,亦未見提出,此有上開裁定書1件、送達證書2件、函件1件等附卷可稽。
三、另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1年中救字第2號),經本院於101 年1月10日裁定駁回,原告於101年1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未於10日內抗告已確定在案,並此敘明。
四、原告即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