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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原告
簡雅惠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告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法定代理人
鮮正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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