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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林佳瑩
  •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 當事人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上 訴 人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訴訟代理人 許惟智 訴訟代理人 林正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雅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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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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