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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5號

上訴人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訴訟代理人
許惟智
訴訟代理人
林正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雅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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