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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7號

原告
曾紹元
被告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欽
訴訟代理人
林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原告受雇期間跨越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實施期間,原告是否有選擇適用新制?

二、「假設」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係於民國101年6月7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有無意見?又若以該日回溯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30,195元,兩造有無意見?

三、承上,本件原告僅領薪至101年5月9日止,其於同年月1至9日止,有無請假紀錄,其加班費數額?

四、再者,原告既主張係其終止勞動契約,則原告是否仍要請求預告期間工資(有關請領預告期間工資之要件,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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