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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號

原告
楊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志平
複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告
青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青
法定代理人
尤凱儀
法定代理人
尤凱群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尤根興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偉譽
尤凱蓉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十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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