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74號原 告 楊堅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