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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160號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村禾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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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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