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91號
- 被告
- 天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乙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彥君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