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 原告
- 五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思萍
- 被告
- 陳同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56,0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兩造所訂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固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且該合意管轄之約款顯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則依首揭規定,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在本件訴訟自仍不適用之。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街8巷41號15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