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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禎及王鳳珠即詠裕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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