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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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淑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