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460號上 訴 人 李中一即友新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錫南等3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逕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