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71號
- 原告
- 薇美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永陽
- 被告
- 吳麗吉 原住臺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包括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