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

原告
理想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吳萬得
被告
明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雪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明勇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管理費,惟因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燕雪業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死亡,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聲請本院選定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01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