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
- 原告
- 理想貴族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萬得
- 被告
- 明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雪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明勇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管理費,惟因被告法定代理人陳燕雪業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死亡,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聲請本院選定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01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