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2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翰霖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鄧景元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17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 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