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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超王捷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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