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 原告
- 翰林園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坤英
- 原告
- 人
- 原告
- 上二人共同 吳瑞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思傑律師
- 被告
- 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文信
- 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2年3月31日前就以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並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①100年5月13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所記載「其他事項討論」之提案資料。
②101年4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
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之「規約」如何等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請參考同條例第8、10、16、29、37條)?
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範客體係「共用部分」,如何適用於本案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之法定空地?
⑤原告陳坤英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