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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之判決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倘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6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