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上 訴 人 西維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成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上訴人已繳納3,150元,尚餘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