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西維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思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貴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已繳納3,150元,尚餘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