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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31號

上訴人
西維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成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已繳納3,150元,尚餘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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