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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上訴人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雅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貴珠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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