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上 訴 人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學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雅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貴珠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