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40號
- 上訴人
- 允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學恩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雅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貴珠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