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2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波
- 被告
- 法義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洌
- 訴訟代理人
- 范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第一行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