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原 告 郭芳雀 被 告 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40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4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