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
- 原告
- 楊詠惪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榛
- 被告
- 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鄧雅如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彰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在於執行職務之範圍內,除公司法第5章第12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第3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下同)100年10月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惟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即鄧雅如、黃柏彰及黃家芸為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鄧雅如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索亦無效果,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鄧雅如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545,000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5, 000元,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前提出聲明異議狀略謂:本件債務已轉由訴外人華中數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中公司)承擔,並已由華中公司開立支票代為清償,因此原告可逕向華中公司請求,不應再向被告請求等語。
參、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鄧雅如背書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0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與華中公司間就系爭支票有債務承擔契約存在、暨該債務承擔契約業經債權人即原告承認之事實,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與華中公司間縱有債務承擔之約定,對於原告自不生效力,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背書人之責任準用匯票背書人之規定,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則分別為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44條、第133條所明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鄧雅如連帶給付545,000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支票請求被告自票載發票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該紙支票之提示退票日為100年5月16日,有該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按,則原告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與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又黃嘉芸具狀稱其早已辭去被告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任之身分、並已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語。惟依卷附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並無黃嘉芸所稱之變更登記,故仍應依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登記,將黃嘉芸列為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肆、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250元(其中裁判費5,95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告聲明):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 │付 款 人│帳 號 │ 票據號碼 │ ├──┼───┼─────┼─────┼──────┼─────┼─────┼─────┤ │ 1 │亞洲移│100年5月15│100年5月15│45,000元 │第一銀行中│000000000 │CA0000000 │ │ │動股份│日 │日 │ │港分行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2 │同上 │100年6月15│100年6月15│500,000元 │同上 │同上 │CA0000000 │ │ │ │日 │日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帳 號 │ 票據號碼 │ ├──┼───┼─────┼─────┼──────┼─────┼─────┼─────┤ │ 1 │亞洲移│100年5月15│100年5月16│45,000元 │第一銀行中│000000000 │CA0000000 │ │ │動股份│日 │日 │ │港分行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2 │同上 │100年6月15│100年6月15│500,000元 │同上 │同上 │CA0000000 │ │ │ │日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