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793號
- 原告
- 柯國強
- 被告
- 忠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