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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9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924號

原告
張志明
被告
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零玖元由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元由被告陳月津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透過原告向訴外人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貨品,並交付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89,823元之支票3紙及被告陳月津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為12萬元之支票1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受退票,原告代被告處理與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貨款問題後,卜興企業有限公司遂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原告。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被告陳月津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向材料商卜興企業有限公司訂購材料用以施作工程始簽發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告施作之工程尚未驗收,仍有尾款未收取,亦與業主進行訴訟中,故需向業主收取工程款後,才有能力支付原告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並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正。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89,923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月津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辯稱伊施作之工程尚未驗收,且與業主訴訟中,須待驗收領取工程款後始能付款云云,然被告所辯乃其與業主間之另一法律關係,要與原告無涉,被告不得以之拒絕給付系爭票款,被告所辯洵不足採,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610元(即裁判費6,610元),其中5,309元由被告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其餘新臺幣1,301元由被告陳月津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票據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            │(新台幣)│        │            │            │
├──┼─────┼──────┼─────┼────┼──────┼──────┤
│ 1  │UA0000000 │100年12月10 │14,640元  │聯邦商業│100年12月12 │100年12月12 │
│    │          │日          │          │銀行台中│日          │日          │
│    │          │            │          │分行    │            │            │
├──┼─────┼──────┼─────┼────┼──────┼──────┤
│ 2  │UA0000000 │101年2月28日│44,310元  │聯邦商業│101年3月8日 │101年3月8日 │
│    │          │            │          │銀行台中│            │            │
│    │          │            │          │分行    │            │            │
├──┼─────┼──────┼─────┼────┼──────┼──────┤
│ 3  │UA0000000 │100年12月31 │430,873元 │聯邦商業│101年1月2日 │101年1月2日 │
│    │          │日          │          │銀行台中│            │            │
│    │          │            │          │分行    │            │            │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            │(新台幣)│        │            │            │
├──┼─────┼──────┼─────┼────┼──────┼──────┤
│ 1  │NA0000000 │100年12月10 │120,000元 │花蓮第二│100年12月12 │100年12月12 │
│    │          │日          │          │信用合作│日          │日          │
│    │          │            │          │社太平分│            │            │
│    │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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