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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06號

原告
湘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妘涓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複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林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連
被告
陳信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 2時3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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