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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 原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原 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源隆之繼承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七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以陳報書狀載明被告全體之姓名及送達住所地址。 二、應提出楊源隆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全體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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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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