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許紹賢
- 原告金禾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原 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源隆之繼承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七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以陳報書狀載明被告全體之姓名及送達住所地址。 二、應提出楊源隆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全體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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