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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原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之4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源隆之繼承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七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以陳報書狀載明被告全體之姓名及送達住所地址。

二、應提出楊源隆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全體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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