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 原告
- 金禾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紹賢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楊林玉盆
- 被告
- 楊錦福
- 被告
- 楊清水
- 被告
- 楊素娟
- 被告
- 被告兼上列
- 被告
- 四人共同訴
- 被告
- 訟代理人 楊文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余珍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清水
- 被告
- 楊文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被告楊清水係兼被告楊文杰之訴訟代理人,是否亦兼其他被告楊林玉盆、楊錦福、楊素娟之複代理人?請具狀說明,或逕提出被告楊林玉盆、楊錦福、楊素娟之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