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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22號

原告
金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楊林玉盆
被告
楊錦福
被告
楊清水
被告
楊素娟
被告
被告兼上列
被告
四人共同訴
被告
訟代理人 楊文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余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清水
被告
楊文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備註:被告楊清水係兼被告楊文杰之訴訟代理人,是否亦兼其他被告楊林玉盆、楊錦福、楊素娟之複代理人?請具狀說明,或逕提出被告楊林玉盆、楊錦福、楊素娟之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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