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 原告
- 世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嬌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益
- 被告
-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商品買賣,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278,700元、發票日民國100年11月5日、票號AC0000000、付款人台灣銀行中台中分行之支票1紙支付貨款,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