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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原告
世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嬌
訴訟代理人
黃順益
被告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商品買賣,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278,700元、發票日民國100年11月5日、票號AC0000000、付款人台灣銀行中台中分行之支票1紙支付貨款,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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