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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92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國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隆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101年7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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