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瑞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原 告 黃瑞照 黃瑞容 被 告 蔡佳寶 弄3號 謝福麟 號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寶、謝福麟、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