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林慧貞
- 當事人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原 告 衛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邱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沛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枚及新臺幣(下同)32,737元,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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