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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原告與被告東岱股份有限公司、卓嘉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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