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榮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原告與被告東岱股份有限公司、卓嘉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